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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不同有什么

www.culvpq.com 2025-07-17 刑事辩护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不同有什么

(一)犯罪客体有什么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员工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员工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有什么区别

1、行为性质有什么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情、擅自处置无权处置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妄作胡为,随性地违法处置公务。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紧急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舍弃职守、擅离职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紧急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2、行为方法有什么区别。从行为方法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能够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不过行为的主要方法有所不同,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三)两罪在主观方面有什么区别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能够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1)滥用职权罪主如果由故意构成,个别状况下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表现为有意的滥用职权,既能够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如执法职员基于报复动机,滥用职权去罚没个人或单位财产,违法吊销别人的营业执照,非法拘禁别人等,便是一种直接有意的心理态度;如执法职员基于私情、私利,该为而不为,该扣押、查封的财产而不去扣押、查封,该吊销营业执照的而不去吊销,对故意拒不履行职责而致使的害处后果听之任之,便是一种间接有意的心理态度。

(2)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状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过失,是指国家机关员工本应恪尽职守,时刻维持必应该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对我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致使的害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以致导致重大损害结果。

引使用方法条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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