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税务打折能否享受?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和清算,包含依法处置纳税事务。破产企业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仍享有税收打折,但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破产企业需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打折政策的规定;第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税收打折事情应经破产管理人申请并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第三,享受税收打折不能损害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 《中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全方位接管,包含但不限于继续清理和营业,收取债务人财产,支付债务人支出,与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2.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推行细节、各类具体的税收法律法规,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打折。
3.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时税收处置的有关文件和公告,也对此类问题提供了指导性建议。
破产前欠税是不是仍需偿还?
破产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自动免除,包含欠税。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第一用于清偿破产成本和共益债务,然后根据顺序清偿职工薪资、社会保险成本、税款等优先债权。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资产在分配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个人破产,虽然国内现在尚未全方位打造个人破产规范,但在一些地方试点中(如深圳)已明确,即使个人破产,其所欠税款也是“劣后债权”,即在满足了优先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再按比率分配给包含税收债权在内的劣后债权人。
1. 《中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成本和共益债务后,根据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薪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成本,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保成本,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成本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2. 在个人破产规范试点城市有关规定中,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将“欠缴的税款”列入了“劣后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能否享受税务打折,需要结合具体状况剖析,并严格遵守国内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与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破产管理人应在遵循公平清偿原则的首要条件下,积极与税务机关交流协调,以期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最大程度地保护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因为破产程序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建议在实质操作中寻求专业律师或税务顾问的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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